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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秋季合肥经开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通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9-13    人气:1290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附件1),按照安徽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部署,现就合肥经开区2018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合肥经开区2018年秋季面向社会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对象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内)或具备在合肥经开区直接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请:

   (一)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合肥经开区的人员,其中:工作单位是指申请人在合肥经开区辖区内有工作单位,具体分为有编制人员出具工作单位相关文件证明,有工作岗位没有编制人员出具本人所在合肥经开区人事档案代理机构人事档案关系证明,仅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证明视为无效证明;

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均不在合肥经开区内的申请人应回本人户籍所在地申报。

   (二)持有效合肥经开区居住证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具体如下: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教秘人〔2004〕5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皖教师〔2011〕1号)等相关文件通知可在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页面(http://jszg.hfnu.edu.cn)“政策法规”栏目查看。

   (四)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安徽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方式、报名时间,普通话证书遗失补办等常见问题汇总可登陆“安徽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网”相关页面查看(http://www.ahywpc.com//showarticle.asp?id=554)

    三、时间安排

   (一)、信息公布。9月10日至9月15日,在合肥经开区教育信息平台(http://htgl.hefei.gov.cn/pub/hfjkq/xwzx/ztzl/jkjy/)公布教师资格认定相关信息,咨询电话为0551-63886197。

   (二)、网上申报。9月12日至9月28日,申请人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持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从“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其他申请人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中国教师资格网”网站每天开放时间为申报时期内工作日8:00-18:00,双休日和其他时间段该网站停止服务。

     申请人员务必使用自己常用的“电子邮箱”,以备遗忘密码时找回密码。 

     网上报名成功后,申请人下载《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到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指定的体检医院见本通告第七项),体检时间安排在“现场确认”前10天进行,需自行前往体检医院,无统一安排。

   (三)、现场确认。 10月23日至10月24日(上午8:30-11:00,下午14:30-17:00),网上报名成功的申请人员按规定到合肥市翠微路500号第六十八中学行政楼1楼101室提交材料,进行现场确认。 特别强调,申请人网上报名成功后务必携带申请材料前来现场确认,报名系统方能生效,凡未到现场确认的申请人视为自动放弃。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教师资格认定的结论并公示,届时关注官网通告。

   (五)、颁发证书。12月30日前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具体时间地点见官网通告)。

    四、现场确认提交材料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后下载,用A4纸张双面打印、第二页签署姓名,非双面打印的申请表不予受理),外语教师资格申请人,请在打印好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首页,“申请资格种类”栏,注明申请的语言种类 ;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提供正反两面A4纸张复印件); 

   (三)、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有效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人事档案关系证明提供原件。其中,向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提供户口薄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中提供一张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向居住证签发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提供有效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向人事档案关系管理(含合肥市人事档案关系代理机构)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提供相关证明原件;

   (四)、《思想品德鉴定表》(附件2)一份,依据附件下载填写,原则上由申请人合肥市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街道)或人事档案关系部门(含合肥市人事档案关系代理机构)出具。

   (五)、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提供与申请类别相关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证书),国外学历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的学历鉴定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直接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须提交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含在学期间修学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所在学校或人事档案关系部门(含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公章。

   (六)、参加国考人员提供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查询、下载、打印PDF格式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一份;

   (七)、申请人员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另需提供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

   (九)、提供近3个月内彩色免冠正面1寸照片1张(须与网上报名上传的照片同底);

   (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幼儿园)》一份(可登陆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页下载http://jszg.hfnu.edu.cn/,A4纸双面打印,单页打印不予受理),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体检表上的照片处也需有体检医院加盖部门公章;

    申请人提供以上材料时(第1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请依序装订成册。

 

    五、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申请人员在申报前,应认真查阅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等,知悉认定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认定机构一律不予受理,申请人员此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或损失由本人承担。申请人员如对相关规定和自身条件把握不准,可以电话咨询,或到受理地点咨询、确认。

  (二)、补办教师资格证人员,需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交《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附件3)一式两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或加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复印件一份(本人人事档案里有留存),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其他事项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一)和心理学两科合格证书,不再作为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依据;

  (二)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按照原办法直接申请认定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相一致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三)根据《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第七条,妊娠期的申请人可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视为体检合格,但需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申请人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时需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

  (四)公告中提及的安徽省相关政策文件可前往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页(http://jszg.hfnu.edu.cn/)查看。请考生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七、受理地点、体检医院及联系电话

    合肥经开区受理点:合肥市翠微路500号第六十八中学行政楼1楼101室

    0551-63860874(现场确认期间)、0551-63886197(平时)

    体检医院:合肥市体检站(六安路与寿春路交口南侧)


附件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doc

附件1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doc

附件3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doc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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