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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3-18    人气:698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委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合肥市委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任务要求,根据《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皖教师〔2017〕5号)和《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教秘师〔2019〕70号)精神,现就我市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全面落实中小学教职工“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强县(市、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的统筹管理,按照“总量控制、统筹调配、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的原则,促进县(市、区)域内师资均衡配置,大力推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主要任务

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强化县(市、区)域统筹管理,完善学校治理结构,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建立健全县(市、区)管教职工编制、人员经费、岗位设置、交流轮岗,校管岗位聘用、绩效工资分配、考核奖惩的新机制,为校长教师合理交流轮岗提供制度保障。

三、实施范围

各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四、改革内容

(一)完善县(市、区)域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机制。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坚持控制总量、盘活存量、提高编制使用效率,按照“标准统一、动态调整、余缺调剂”的基本思路,建立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新机制。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县(市、区)为单位,动态核算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建立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周转池制度,采取区域统筹、保障急需、用后返还、动态流转的管理办法,用于保障临时急需和阶段性用编需求。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学校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调整,报同级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每年6月底前,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提出本域内各校编制动态调整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实行实名制管理。各地制定编制动态调整方案时要统筹考虑新任教师公开招考、定向培养乡村教师、“三支一扶”和公费师范生等人员就业。

(二)完善中小学教职工岗位统筹管理机制。县(市、区)域内中小学根据编制、财政部门备案后分配到中小学的具体编制数量,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明确各学校专业技术岗位数 。

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岗位统筹、分类核定、职数统管”的原则,采取区分学段、打包核定的办法,将县(市、区)域内同类型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进行整合,分别对照现行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统一核定县(市、区)域内中小学岗位总量,打破岗位资源校际壁垒,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建立县(市、区)域内中小学教师分布和岗位职数使用情况台账,实现县(市、区)域内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的有机结合。

每年8月31日前,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内,根据教职工编制、人员结构、教育教学改革需要等情况拟订具体分配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在县(市、区)域编制和岗位总量范围内,全面实施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学段分校分片区统筹组织聘用,对落聘人员在县(市、区)域内进行交流或轮岗,有效盘活教师资源。

(三)完善义务教育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各县(市、区)要按照教师交流轮岗有关要求,全面推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对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计划地组织交流轮岗。每年6月底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教师结构状况、教学实际需要等,提出教师交流方案,商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轮岗交流一般安排在暑期进行,原则上8月20日前完成轮岗交流工作。教师交流工作完成后,教育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每年8月31日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教师交流轮岗情况报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每年9月30日前,机构编制部门要完成更新完善编制实名制人员信息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办理人员交流(调动)、聘用备案、工资、社会保险等手续,明确交流教师与交流学校的人事关系,签订聘用合同,并作为岗位等级晋升的依据。中小学校应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加强教师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四)完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机制。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岗位空缺情况,确定年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计划,严格控制评聘数量,指导中小学做好教师考核评价、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工资分配等管理工作。

全面落实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做好聘用合同的签订和聘后管理。加强教师考核,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对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员要进行低聘或转岗到其他岗位。低聘或转聘岗位的教师,按照“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以新聘岗位按规定确定工资待遇。

对三年内即将退休的教师,经组织选派参加支教的教师,处于孕期、哺乳期教师或患有较为严重疾病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教师,原则上在原聘用学校续聘。

拓展乡村教师职业发展空间。城镇交流到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符合任职年限且在乡村学校工作满3年的,可按照乡村学校教师资格条件申报高一级职称(职务)。落实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倾斜政策,引导教师在城乡合理流动。教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有高级教师职称资格而未聘任的城镇教师,本人自愿到乡村学校支教3年以上的,如相应岗位无空缺,可不占岗位结构比例聘任相应教师职务,逐步过渡消化。教师在乡村连续任教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并符合高、中级教师资格申报条件的,或在乡村累计任教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如相应岗位无空缺的,可不占岗位结构比例评聘相应教师职务,逐步过渡消化。

(五)完善教师退出机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依据,逐步建立以竞聘上岗为核心的教师退出机制。教师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以调整其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教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可按规定程序解除聘用合同。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教师,不得再从事教学工作岗位。

(六)完善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学校制定的教职工竞聘方案、考核办法等人事管理制度,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对聘任和考核结果,须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充分保障教职工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完善人事争议申诉制度和教职工维权服务机制,让教职工有充分、畅通的诉求渠道。对学校违背政策和程序的人事管理行为,坚决予以查处。要不断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行“市级统筹、县(市、区)级实施”的工作机制。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教育、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科学分析改革发展形势,相互配合,统筹推进,确保“县管校聘”管理改革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把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校长职级制改革实施情况作为当地政府优先发展教育、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情况。

(二)突出改革重点。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域内中小学教师的统筹管理,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部纳入改革实施范围。

要突出重点方向,着力推动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贫困地区学校、薄弱学校流动,盘活教师资源。要强化激励和保障,让优秀教师流得出,不断提高乡村学校、薄弱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各县(市、区)可结合具体情况,在全域内,或在中心校、学区、集团化学校等范围内推进改革。

要突出重点人群,推进校长职级制改革,畅通校长流动渠道,大力选拔、培养一批有情怀、有思想、有能力的优秀校长。

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对域内中小学教职工实行统一管理的有效途径,要加强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依托现有机构,统筹中小学教职工人事档案的集中管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以及教师交流的有关服务工作,充实人员力量,加强人员培训,建立一支权责统一、适应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和改革需要的专业化管理队伍。

(三)确保队伍稳定。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和队伍稳定,各地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学校有关方案的制定要充分征求教师意见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落实教师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各地要结合实际,在提高待遇、强化工作生活保障上下功夫,让教师流得动、留得住。要优化学校岗位设置,使每一个教师都能充分发挥作用,促进学校长远发展。实行学区(乡镇)内走教制度,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给予相应补贴。全面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和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加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让乡村教师住有所居。

(四)强化指导监管。各地要认真研究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教师聘用、竞聘上岗、转岗培训、业绩考核、教师退出教学一线岗位等实施办法,明确工作要求,规范操作程序,强化纪律约束。各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完成相应工作。机构编制、人社部门要加强编制和岗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五)按时序进度推进。2020年5月底前,要以县(市、区)党委或政府名义,出台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和校长职级制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并全面实施。全市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要在2020年全面实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合肥市教育局  中共合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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