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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2019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9-19    人气:128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按照国家减证便民工作要求和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部署,现将淮北市2019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及对象

淮北市2019年秋季面向社会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对象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或符合安徽省直接认定条件的人员,包括:

1、户籍在淮北市的人员。

2、持有有效淮北市居住证的人员。

3、淮北市内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含户籍未迁至淮北市内就读学校的)。

4、就读于外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户籍在淮北市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5、无犯罪记录,且持有有效的安徽省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淮北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6、驻淮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符合安徽省直接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2、持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皖教师〔2013〕9号文件印发)规定的相应学历。

(三)普通话条件

申请人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安徽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方式、报名时间,普通话证书遗失补办等常见问题汇总可登陆“安徽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网”相关页面查看(http://ahywpc.ahedu.gov.cn/showarticle.asp?id=1063)。

(四)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教秘人〔2004〕5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皖教师〔2011〕1号)等体检相关通知可在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页面(http://jszg.hfnu.edu.cn)“政策法规”栏目查看。

三、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受理。(其中,淮北师范大学、淮北师范大学信息学院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到相山区教育局审核认定。)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审核认定工作,由淮北市教育局受理。(淮北师范大学、淮北师范大学信息学院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统一到市教育局审核认定教师资格。)

四、网上申报时间及现场确认等工作安排

详见附件1、2

五、其他事项

(一)符合安徽省直接认定条件的人员,指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在校就读和已经毕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专业学生,可以按原办法直接申请认定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相一致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网络教育、电大等)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二)根据《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第七条,妊娠期的申请人可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视为体检合格,但需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申请人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时需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 

附件1:2019秋季淮北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docx

附件2:淮北市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受理单位及联系人一览表.docx

附件3: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图.doc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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